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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检务公开工作内容
作者:  时间:2020-06-10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检务公开工作内容

 

检务须知内容

依据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查办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立案标准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审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四条

 

办案规则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程序性信息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结案。

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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