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究
异地社区矫正须防脱漏管
作者:  时间:2017-03-15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如何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异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如何有效防止异地社区矫正脱漏管现象发生,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尝试创新,探索出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提升法律监督水平。笔者认为,下面几个做法具有参考价值。   

  审查入矫手续,把好分流关。法院寄送执行通知书一般以罪犯户籍地为依据,户籍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人员容易出现人档异地的漏管现象。为此,检察机关应将这类人员作为入矫审查监督的重点。一是审查是否按时入矫。对这类人员逐人审核,及时向司法所核查其是否按时报到,并通过入矫谈话、定期走访等工作,确定其日常生活、工作地点,核实其是否符合在本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二是督促及时分流。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如发现此类人员不适合在户籍地入矫,或已持相关文书在异地依法入矫的,及时通报异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监督落实矫正机构,确保入矫分流零错漏。  

  跟踪委托监管,把好督查关。对短时间因经商、工作、学习等情况需要异地委托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以流动管理模式进行重点监督。一是规范委托申请流程。查阅书面申请、担保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二是审查接收监管条件。社区矫正人员在委托监管地应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及明确的协助监管机构,由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其进行监管风险综合评估,形成书面材料备查。三是督促委托监管衔接。监督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矫正方案等材料寄送委托监管地社区矫正机构建档,并将情况函告当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监督工作。四是监督按时汇报情况。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本地司法行政部门汇报思想动态,建议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与委托监管地社区矫正机构保持联系,通报矫正人员改造情况,并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及时跟踪社区矫正人员动向,确保监管措施落实。  

  协查住所变更,把好交接关。对有合理原因需要变更户籍地、住所地,或者将在异地接受社区矫正直至考验期结束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机构变更手续。一是人员脱管及时预警。对于一定期间未按时报到、参加教育及劳动的矫正人员,会同司法所实地走访查明人员去向,严防出现脱管。二是住所变更同步监督。敦促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矫正地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异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实现矫正、监督机构的双重同步。对于在本地法院适用缓刑的外地轻型罪犯需要离开判决地外出打工的,罪犯经由判决地所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外出的,检察机关应当掌握相关信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其办理在工作地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异地社区矫正交接手续。  

  对等接收异地人员,把好协作关。对户籍地在异地,长期在本区工作、生活的社区矫正人员,以相同标准积极配合办理异地委托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变更交接等工作,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推进一体化工作建设。社区矫正人员正常入矫后,及时监督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完善相关资料、组建矫正小组,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防止入矫衔接工作漏洞,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检察机关还应以双向核查方式对异地矫正人员实施全程监督,一方面通过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协作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异地矫正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全程动态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矫正的规范化。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337号 电话:0319-22355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